【教育部新聞稿】
教育部公布100年留、遊學業者契約內容查核結果
發稿日期:101.05.01
發稿單位:文教處三科
單位連絡人:洪嘉青
電話:02-77365730
E-mail:heartmap@mail.moe.gov.tw
 
為瞭解國內業者與消費者簽訂之契約是否符合教育部公告之海外留學及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教育部自95年起每年定期辦理查核作業,100年辦理之契約查核作業,主要針對國內留、遊學服務業者於100年與消費者簽訂之契約進行查核。

 
100年度計畫共查核172家業者,其中133家業者為主動申請查核,39家業者為教育部指定查核業者。依受查核業者類別區分,參加查核之遊學業者共18家,留學業者共107家,兼營留遊學業者14家,未提供契約書審查之機構共33家。

 
本次查核計畫共查核遊學契約32件及留學契約121件,合計審查153件契約。審查結果係擇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對保障消費者權益較重要之條款進行評核,評核方式以契約條款符合度為準,分為3種等級:○–符合;△–部分符合;Ⅹ- 不符合。

 
在審查完成的32件遊學契約中,針對攸關消費者權益之6項「契約要項評核」(1.海外遊學課程、費用項目、學習相關費用退費原則及基準是否明確。2.旅遊學習無法成行時,業者之通知義務及賠償責任是否符合規定。3.岀發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賠償或責任是否符合規定。4.出發前因特別事由解除契約之賠償或返還餘款是否符合規定。5.遊學團是否依規定指派服務人員全程隨團服務,旅遊行程部分,應有領隊執業證照之領隊全程隨團服務。6.遊學團業者是否辦理責任保險、履約保證保險或銀行保證。),則有19家業者6項皆拿到○,符合重要條款規定達59.37%;在審查完成的121件留學契約中,針對攸關消費者權益之4項「契約要項評核」(1.業者受委託事項及擔保責任是否明確。2.委託報酬及代收轉付費用是否明確。3.業者提供消費者留學輔導及諮詢內容是否明確。4.業者退費基準是否符合規定。),則有72家業者4項皆拿到○,符合重要條款規定達59.50%。

 
教育部再次呼籲大眾,依現行法律規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不論任何形態的企業經營者,如欲與消費者發生留學或遊學的消費關係,就要適用教育部所公告的「海外留學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以保障自已的消費權益。
 
詳細查核結果可至教育部海外留遊學資訊入口網查詢:http://www.studyabroad.moe.gov.tw/studyabroad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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